個人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施行,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境外企業為CFC;個人股東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達10%以上,除符合豁免門檻條件外,應就CFC當年度盈餘,按其直接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海外營利所得,計入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但同一申報戶全年之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免予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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