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設立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以取得航運營運權並持有船舶之受控外國企業(CFC),於設立登記地無固定營業場所或未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僅僱用外籍船員於船舶上經營國際運輸業務,未符合「有實質營運活動得豁免適用所得稅法第43條之3」之規定。

企業如果要適用,須滿足以下規定,

一、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

二、消極性所得占比低於10%,兩項缺一不可。

不可認列費用和損失.jpg

營利事業CFC制度.jpg

#財稅 #ESG  #零碳稅 # CFC實質營運豁免門檻 #有實質營運活動得豁免適用CFC制度
📢
更多相關消息 隨時關注

➡️FaxTax社群訊息分享,點選加入社群!https://reurl.cc/veQWQo
➡️元大聯合會計師官網:https://www.smartcpa.tw/
➡️LINE@官方帳號:https://lin.ee/AFBjIPt
➡️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smartcpa.tw/
➡️Youtube頻道:https://reurl.cc/e6pYEb
➡️痞客邦:https://smartcpa.pixnet.net/blog
➡️資料來源: https://www.smartcpa.tw/news/content/4974AE8D292866F14C70A8E4A0D89261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smartCP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