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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網路銷售營業人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貨物新臺幣8萬元;勞務4萬元】暫免申請稅籍登記,尚無新制規定之適用。按加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的事項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稅籍登記。11112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至1121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應於112115日前辦理變更登記,增列網路銷售稅籍應登記事項。為使該等營業人有充分時間辦理,財政部訂定11211日至112430日為輔導期間,該等營業人於輔導期間內依新制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有關「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規定處罰。

該所補充說明,11211日以後辦妥稅籍設立登記且其後才從事網路銷售,或11112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而於11211日以後才從事網路銷售者,則應於開始從事網路銷售之日起15日內依新制規定申請變更登記,並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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