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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實際交付日期、無從查考則依契約為準

例》A公司在20211110日簽訂買賣契約書出售不動產給買受人B公司,在20211230日辦妥移轉登記,A公司因整地需要延至2022110日才將該不動產交付給B公司,則A公司出售不動產的所得,應依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申報為2021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額。

但如果A公司漏未申報該不動產交易所得,屬經檢舉或經國稅局、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的案件時,除依法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可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若營利事業出售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的房屋、預售屋或其坐落基地,則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以訂定買賣契約日所屬年度為所得申報年度;若僅出售房屋使用權,則以權利移轉日所屬年度為所得申報年度。

公司會計基礎是採用權責發生制,所以在會計期間已確定發生的收入及費用,無論有無現金收付,都要依法辦理營利事業得稅結算申報,當出售不動產的簽約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價金實際交付日等不同時,應注意所得歸屬年度的規定,避免因一時疏忽而遭受補稅處罰。

#財稅 #ESG  #零碳稅 #房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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