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應依時限規定上傳電子發票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民眾反映於商家消費時,使用共通性載具(如手機條碼)索取所消費之雲端發票,惟遲遲無法於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查詢該消費資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應於開立後48小時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及索取雲端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存證,讓消費者可以在該平台查詢發票號碼及載具資訊。
該局提醒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與非營業人後,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變更發票資訊時,也應依時限規定於48小時內上傳變更發票資訊,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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