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以自有車輛從事與營業有關工作其車輛修理費用符合規定者, 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喔!
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亦即營業人非因業務所需負擔其員工所有車輛修理費用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如該員工在職期間因業務需要使用其自有車輛從事營業人之工作,經書面約定該車輛的修理費用由營業人負擔,並取得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進項憑證者,其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銷項稅額。
舉例說明,甲公司員工A君以自有車輛為公司從事與營業有關之運送工作而產生車輛修理費用,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元及進項稅額2,500元,該車輛的修理費如經雙方書面約定由甲公司負擔,且進項憑證已載明甲公司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則該進項稅額2,500元即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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