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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或疏失

營利事業常見申報錯誤或疏失,留意避免違失,以免日後遭受補稅處罰。
一、營業收入:
(一)未加計被查獲短漏報統一發票之銷售額,致漏報營業收入。
(二)小規模營業人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未將原屬小規模營業人期間查定課徵之銷售額併計申報。
二、營業成本:
(一)存貨盤損金額,已列報為其他營業成本,惟又將該金額列為當年度製成品之其他成本加項,致營業成本計算錯誤。
(二)營利事業購入間接原(物)料,未於會計年度終止日就尚未耗用部分轉列存貨,致虛增營業成本。
三、營業費用:
(一)營利事業列報長期駐外人員之薪資、旅費、保險費、伙食費等費用,未能提示從事與營業活動有關之證明文件,亦未列報技術或管理服務相對收入。
(二)營利事業以無僱用事實之人頭,虛報薪資支出、伙食費、保險費及退休金等費用。
(三)營利事業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個人、家庭之消費支出。
四、非營業收益及損失:
(一)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未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二)註冊地為國外之基金及有價證券,其出售利益應列為應稅之處分資產利益。
(三)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銀行利息收入及各項應稅補助款等,致短漏報課稅所得額。
(四)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如其所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則投資損失並未實現,應不予認列。屬被投資事業虧損而減資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計算之;屬被投資事業清算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之。
五、未分配盈餘:
(一)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實質投資金額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應特別注意有關實質投資範圍,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
(二)合併後存續營利事業,其為消滅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與其本身之所得分開計算並分別辦理申報。
(三)營利事業除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外,自行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列入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六、其他:
(一)營利事業出售屬房地合一新制規定之房屋及土地時,漏未填報申報書表C1頁及計算課稅所得額。
(二)營利事業買受人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列為該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稅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該貨物以費用列帳者,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三)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未如期申報或未如期繳納或短繳結算申報自繳稅款,或未如期檢送會計師簽證報告書至稅捐機關,應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無盈虧互抵之適用。
(四)申報扣抵境外已納所得稅額,應注意查對申報扣抵各筆境外所得稅額之相對境外所得是否已全數申報,及是否以境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計算扣抵稅額之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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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隔離假或防疫照顧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申報

受僱員工經國內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集中檢疫或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檢疫家屬、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者,得依該條例第4條規定,就給付員工請假期間薪資之20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
一、雇主指派勞工前往國外工作,因可預見勞工返臺後將被實施「居家檢疫」,無法出勤,屬可歸責雇主之事由,雇主仍應照給勞工接受檢疫或隔離期間之工資,尚不得適用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規定。 二、居家檢疫或隔離期間如包含例假日及休假日,應以扣除例假日及休假日後之天數,為計算防疫隔離假之請假日數,核實計算給付薪資金額。
**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應減除政府補助款,如該薪資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則不得重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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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流列報扶養父母之免稅額的朋友要注意喲~以免漏報受罰

於結算申報期間查調所得資料,除有依規定無法提供之情形,稽徵機關提供查調範圍會涵蓋合併申報之配偶、列報扶養之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且前一年度有被其列報扶養之子女、該年度之前二個年度連續被其列報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及兄弟姊妹之所得資料。
例如與兄弟協議每年度輪流列報扶養父母之免稅額,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向稽徵機關查該年度個人所得資料,誤認106年度有列報扶養其父母之免稅額,雖107年度未列報扶養父母,稽徵機關仍會主動提供父母之所得資料供其合併申報,注意課稅年度之前二個年度連續被其列報扶養,稽徵機關才會提供。因納稅義務人未另行查調其父母該年度之所得資料,致漏報其父母所得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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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重點整理

一、為落實節能減碳,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針對僅少數營利事業才會使用之附表,例如:租稅減免、關係人交易明細表、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或其他申報書表附冊等,並未納入訂本式申報書,倘營利事業需要使用上開申報書表,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專區」下載表單,依式填寫後併同申報;使用網際網路申報者,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系統仍提供各申報書表之建檔功能。
二、配合/房地合一稅2.0/,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如有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房地交易,應依「交易日」判斷係適用房地合一稅1.0或2.0規定,為使納稅義務人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特於申報書之申報須知增修相關說明,提醒正確填報:
(一)110年6月30日以前交易之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稅1.0,應填寫申報書第C1頁(機關團體申報書第13頁),採合併計算稅額,即以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按20%稅率課稅。
(二)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以下合稱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2.0,應依房地持有期間(2年以內、超過2年未逾5年、超過5年)按差別稅率(45%、35%、20%)分開計算稅額;但如屬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交易,該筆房地交易所得仍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按20%稅率課稅,不適用分開計稅之規定,申報書填寫方式分別整理如下表。

交易型態 計稅方式 填寫方式
非屬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交易 分開計稅 填寫申報書第C1-1頁(機關團體申報書第13-1頁)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按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後,再將交易所得或損失及稅額,分別填入申報書第1頁第134欄(機關團體申報書第4頁第43欄)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及第135欄(機關團體申報書第44欄)合併報繳。
符合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交易 合併計稅 填寫申報書第C1-2頁(機關團體申報書第13-2頁),並就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合計數填入申報書第1頁第58欄(機關團體申報書第4頁第36欄)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三)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 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房地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之4至第14條之7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書第9頁新增「獨資合夥組織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欄位,方便填寫及計算。
三、因應適用房地合一稅2.0之交易所得,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因該分開計算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仍屬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之範疇,財政部於111年2月22日修正發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將前開房地交易所得及應納稅額,併同納入計算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公司如應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可以注意申報書第2頁相關欄位說明。
四、因110年度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未緩解,影響國內營利事業營運,尤以中小企業為甚,財政部賡續提供租稅協助措施,於111年1月20日發布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15點規定,營利事業110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09年度或108年度任一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純益率標準,得按80%計算,填寫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請注意勾選「附註八」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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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手機報稅,操作簡便

手機版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服務比去年更便利,新增可編修下載資料的功能,想使用手機申報綜合所得稅的民眾,可以智慧型手機連線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 ->「綜合所得稅」 ->「綜所稅結算申報」,點選手機版圖示(免下載安裝)即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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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營利事業等單位之所得資料自111年4月28日起可利用電子憑證線上查詢

各公司行號、機關團體等4/28~5/31,可利用電子憑證線上查詢110年度所得資料。工商憑證IC卡或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
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可於4/1~5/31,使用前述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機制委任代理人後,代理人即可於4/28日起至5/31日,以其本身之工商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委任人之所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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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利用E化繳退稅 安全又便捷

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111年5月1日起受理網路申報,臨櫃申報自5月2日起,還是多加利用線上繳退稅,省時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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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額試算報稅,省時省事

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相關書表將於4月25日前以掛號陸續寄發,或以「郵簡」、「簡訊」方式通知利用憑證或行動電話認證下載稅額試算相關書表。民眾取得並核對稅額試算通知書所載內容無誤,只要在今年5月31日前,繳稅案件完成繳稅,退稅或不繳不退案件以書面、電話語音、線上登錄等回復確認,就完成申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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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營利事業等單位之所得資料自4/28起可利用電子憑證線上查詢

各公司行號、機關團體等4/28~5/31,可利用電子憑證線上查詢110年度所得資料。工商憑證IC卡或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
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可於4/1~5/31,使用前述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機制委任代理人後,代理人即可於4/28日起至5/31日,以其本身之工商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委任人之所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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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未規定或選任清算人,稅單載明全體股東或董事並向其中一人送達

公司清算未規定或選任清算人,稅單載明全體股東或董事並向其中一人送達,近期有民眾陳訴為甲公司股東,甲公司因經營不善,業由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其本人並非原公司登記之代表人,為何會接到國稅局發出補徵稅款的稅單?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於解散後依規定應進行清算程序者,若公司章程未明定或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時,依照公司法第79條及第322條規定,於有限公司係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於股份有限公司則以董事為清算人。是以,國稅局於填發稅捐繳納文書時,關於負責人部分,應載明全體清算人(即全體股東或董事)之姓名,惟寄送稅捐繳納文書時,得僅向其中一位清算人送達,即屬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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