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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老年年金給付請領條件

「勞保的老年給付」方式分為三種:
1.老年年金給付;
2.老年一次金給付;
3.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想請領的「老年年金給付」,只要是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已辦理離職退保,符合請領年齡,就可以申請勞保老年年金給付。

勞保老年年金給付請領條件.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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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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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Fax稅務傳真 2022 0804- 0810 財稅工商新聞一週彙總

企業及法人稅務/個人稅務/勞資薪酬....最新資料一手掌握
•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進口用品免稅辦法」第7條修正草案
•由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同條第1項專供太陽光電模組用之玻璃,檢具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及工業主管機關之用途證明文件者,免徵貨物稅
•「稅籍登記規則」等法規
•營利事業欲將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之申報規定
•職工福利超限只要轉列其他費用就好嗎
•營利事業提示電子帳簿,稽徵機關增訂刪檔作業
•營利事業應付未付款項,應於請求權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已開放貨物稅產製廠商線上申請採購免稅原料
•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3大迷思
•母子公司連結稅制 二要點
•企業福利金 留意限額
•進項稅額扣抵 常見兩錯誤
•疫情衝擊 專家估20~30萬國人400萬免稅優惠恐消失
•欠稅人得由第三人提供財產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稅單逾期超過3天 只能到銀行臨櫃繳納
•被繼承人遺產總額在3,000萬元以下及扣除額項目單純且檢齊證明文件者,得跨局申報遺產稅
•重購自住房地可申請退(抵)稅,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者,將被追繳稅款
•個人出售房地如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法辦理申報
•買賣未經簽證或登錄之股票,非屬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
•部分工時勞工亦享有《勞工退休金條例》保障,雇主應為部分工時勞工提繳勞工退休金。
•僱用未滿十八歲勞工,雇主須留意勞動基準法特別規定以免觸法
•由受贈人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或契稅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補充核釋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9條或「企業併購法」第45條規定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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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國外遺產,已繳該國遺產稅,提證可自我國遺產稅額中扣抵

常居住在我國境內之國民死亡時,繼承人應將被繼承人所遺留在境內外全部財產申報遺產稅,惟國外遺產依財產所在地國法律已納之遺產稅,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自我國應納遺產稅額中扣抵,但扣抵金額不得超過因加計該項國外遺產,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例舉:被繼承人於108.4.5死亡,繼承人甲申報其國內財產3,000萬元、國外財產4,000萬元,經計算
國內財產應納稅額:
(國內財產3,000萬元-免稅額1,200萬元-扣除額500萬元)稅率10%=130萬元
國內外全部財產之應納稅額:
(國內財產3,000萬元+國外之財產4,000萬元-免稅額1,200萬元-扣除額500萬元)×稅率15%-累進差額250萬元=545萬元
上列因加計國外財產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545萬元-130萬元=415萬元
經繼承人提示國外財產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已納該國遺產稅1,000萬元,則本件國外財產已納遺產稅可扣抵額為415萬元。
上列因加計國外財產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為415萬元(545萬元-130萬元)。嗣經繼承人提示國外財產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已納該國遺產稅1,000萬元,則本件國外財產已納遺產稅可扣抵額為415萬元。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提出證明文件,俾自應納我國遺產稅額中扣抵,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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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詳見:
https://www.smartcpa.tw/news/content/EBFEFD359FC5AED410387976DA0F8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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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猫時間》》買保險怕你不懂… 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會涉及贈與稅

投保時最常操作,自己買保險「要保人」,配偶當「被保險人」,保單滿期時能領一筆錢,「受益人」當然是兒女啦!!! 像這樣的安排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分別為不同人,要特別留意 #贈與稅 的問題。為什麼?為什麼?
《保險法》第14條規定:要保人對於財產上的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的現有利益而深知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所以依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的保險契約,受益人到期所領的滿期金或還本金,屬於要保人對受益人的贈與,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若超過免稅額220萬,就要課徵贈與稅。如果保單的要保人是媽媽,財產就屬媽媽的,無論是還本金或滿期金。只要保險金的領受人不是要保人,就會依實質課稅。

 

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會涉及贈與稅.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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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爭「子女免稅額」歸誰?除協議以外,三點認定

過去我國是依扶養事實認定,後續才看監護人、同居天數等。但財政部2020年函釋,自2021年報稅季起,我國分居或離婚配偶列報子女扶養,除協議以外,依監護、同居、扶養等順序判斷。
民法第1098條定義,監護人為受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像是子女有刑責、罰則時,監護人需代償,其法律地位較扶養人更優先,其次則為同居天數認定同居的教育照顧。。
而扶養事實方面即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還有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並支付教育學費,以及實際支付扶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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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應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消費者購買貨物或勞務於結帳時,營業人應開立所收取全部代價之銷售額。舉例來說,整組分離式冷氣機應包括室內機及室外機合計的銷售額,倘若有加收運費、安裝費或服務費等額外費用,亦應將該等費用一併列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此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且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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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贈與免稅額調高至244萬元,你知道該如何計算?

一位民眾2021年年中贈與2名子女各200萬元,以為每人均未超過當年贈與免稅額度220萬元,所以不用申報贈與稅,沒想到被國稅局查到之後,被要求補贈與稅18萬元。
舉例來說:張先生有3名子女, 110年贈與長女現金220萬元,同年度又贈與長子及次子現金各100萬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
張先生110年度贈與總額:420萬元(22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
扣除免稅額220萬元後之贈與淨額為200萬元,應納贈與稅額為20萬元(贈與淨額200萬元*10%)。
如果張先生贈與年度為111年,則年度贈與總額420萬元,扣除免稅額244萬元後之贈與淨額為176萬元,應納贈與稅額為17.6萬元(贈與淨額176萬元*10%)。
國稅局說明:贈與稅不是以個別受贈對象受贈財產是否超過免稅額作為申報的判斷標準,不論贈與多少人、贈與多少財產,只要贈與人同一年度累計贈與財產合計超過免稅額,就應在贈與行為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

綜所稅免稅額表.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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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納管截止大限~把握機會儘速申請!

登記工廠納管申請將於3月19日截止受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凡廠房面積或生產設備達一定規模,如化學、食品類工廠達50平方公尺以上;電力容量、熱能合計達2.25千瓦以上,其餘類別達150平方公尺、75千瓦者,即應辦理工廠登記。若工廠位於農產業群聚不宜設廠區域,也務必確認是否從事農業相關行業別或製程,或相連於得申請納管工廠區域,亦或廠地面積與相鄰建築用地合計大於1公頃者,均得申請納管。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好處多,不僅是土地與建物合法的途徑,還能享產創租稅優惠、申請水電、參與政府標案、增加低污染產業、環保許可、優惠貸款及增加電力容量熱能等,申請業者把握機會,推動工廠改造轉型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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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返國,住宿國內防疫旅館之膳宿雜費得以差旅費報支

營利事業員工因業務需要出差自境外返國,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須住宿防疫旅館進行隔離,相關隔離期間係屬出差行程之一部分,隔離所發生之膳宿雜費若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可認屬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所發生之必要費用,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列報國內差旅費。
出差返國隔離之費用,宿費應取得旅宿業開立之發票收據;膳雜費未超過日支金額標準者無須提供外來憑證,超過日支金額標準者需另提供外來憑證,據以認列費用,以維自身權益。
 舉例說明,甲公司基於商務往來需求,指派員工至海外出差,返國後配合防疫規定住宿國內防疫旅館進行隔離,隔離期間支出膳雜費8,400元、住宿費98,000元,共106,400元。該員工於隔離期間雖無安排任何業務行程,然因隔離期間屬於出差行程範圍,所發生之費用可認屬與營業有關,由甲公司全數負擔之相關隔離費用106,400元可列報為國內差旅費。
營利事業列報員工出差返國隔離之費用,宿費應取得旅宿業開立之發票收據;膳雜費未超過日支金額標準者無須提供外來憑證,超過日支金額標準者需另提供外來憑證,據以認列費用,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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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收取之租金、應申報租賃所得,以免受罰

出租房屋收取租金,無論承租人是營業人或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不因承租人有無填報扣(免)繳憑單資料而有不同,倘涉有漏報將依法裁罰。
國稅局舉例,甲君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租賃所得483,360元,按所漏稅額96,672元處0.5倍罰鍰48,336元。甲君主張因出租予個人之租賃所得並無扣繳憑單可參,致未申報租賃所得,並非故意漏報,請准予從輕裁罰。經該國稅局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係採自動報繳制,納稅義務人有所得即有據實申報之公法義務,尚不能以非屬扣(免)繳憑單資料所得為由,卸其依法申報之責,甲君未就實際所得申報,致漏報系爭租賃所得核有過失,該局按所漏稅額96,672元處0.5倍罰鍰48,336元,實已考量甲君違章程度所為之適切裁罰,原處罰鍰並無違誤,爰予維持。
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依法即負有據實申報之公法義務,對申報內容應盡詳實申報之責,申報時請務必再次確認切勿短漏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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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營利事業交易其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其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計算課稅所得額時不得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如於同一年度出售多筆土地,應注意各土地係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分別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免納所得稅或第4條之4房地合一稅制課徵所得稅,其屬前者免納所得稅者,方可將出售土地利益列報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第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損失)」欄位,自當年度全年所得額中減除,以計算當年度課稅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8年度出售4筆土地產生利得300萬元,列報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處分資產利益」項下,且未區分出售4筆土地之取得日,全額列於申報書第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自全年所得額減除300萬元,嗣經該局查得其中1筆土地取得日為108年,應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該局除依法調整補稅外,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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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週財稅工商新聞彙總

愛稅誌iTaxNews本週新聞彙連結11/0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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