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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盈餘須在三年內轉投資、支出金額逾100萬元 才能享優稅,留意適用折抵的購置項目僅包含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的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但購買土地的投資項目不可納入。

公司、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申請退稅辦法規定,營利事業自2018年度及往後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可在當年度盈餘發生的隔年起三年內,抵減盈餘投資實際支出的金額。可適用投資折抵的項目包含建築物,例如,營運辦公處所、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倉庫、建築工程場所以及其附屬建築物,以及擴建建築物效能的資本支出,得列為減除項目,但規定之實質投資範圍不包含無法能提升產業經濟動能的土地、以及非屬資本支出的器具與設備。

例》甲公司辦理201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依產創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減除金額1億元,但經過國稅局調查後發現,甲公司列報的投資項目屬於購買土地,與產創條例規定前不符,因此國稅局核定實質投資減除金額為0元,並補徵稅款。租稅優惠是在鼓勵營利事業以年度結算盈餘,再轉投資在營運所需建築物、設備或技術,以提升經營效益,進而提升國內經濟動能,因此實質投資範圍不包括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此外,因投資抵減的規定,要將未分配盈餘在三年內轉實質轉投資,才適用優惠,因此企業要留意若為購買機器設備等軟硬體,投資日是以交貨日為準。

企業適用產創條例抵減項目.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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