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版晶片法草案上路後,企業113年申請投研抵減可選擇適用產創條例第10條或產創條例10-2,資安等設備抵減則可能適用產創條例10-110-2,三大守則,企業自行評估相關條件。

相關企業11321日至531日期間(曆年制者),檢附紙本文件向經濟部申請審查適用資格條件,並提出前瞻創新研發支出證明文件,或購置先進製程全新機器設備支出證明文件及先進製程投資計畫等,逾期申請不予受理。

需注意,在申請時併同聲明,如果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當年度不符合產創條例10-2的資格條件時,是否同意變更適用產創條例第10條研發投資抵減或第10條之1智慧機械投資抵減規定;若未聲明同意者,之後即不得變更適用。

新增的先進製程機器設備投資抵減條款沒有購置金額申報上限,(10-1最多10億元),但同樣限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30%,且連同前瞻創新研發投資抵減,皆需於當年度抵減,兩者合計最高僅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50%,未抵減餘額往後年度不能使用。

公司如經核准適用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投資抵減,當年度全部研究發展和購置機器及設備支出,不得再適用產創條例及其他法律規定的機器或設備投資的所得稅優惠。但企業如經審核不符合前述適用資格,可在接到審查結果後一個月內申請變更適用產創條例第10條研發投資抵減或第10條之1智慧機械投資抵減。

企業申請投研抵減注意事項.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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