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11188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自今(112)1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應於網路銷售網頁等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網路銷售,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貨物8萬元;勞務4萬元】,應即向稅局申請稅籍登記;自11211日起營業人申請稅籍設立登記時即有從事網路銷售者,設立時應依新制規定辦理。另依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稅籍所在稅局分局申請變更稅籍登記,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者應依同法第46條規定處罰。

# #財稅 #ESG  #零碳稅 #網路銷售
📢
更多相關消息 隨時關注
➡️FaxTax社群訊息分享,點選加入社群!https://reurl.cc/veQWQo
➡️元大聯合會計師官網:https://www.smartcpa.tw/
➡️LINE@官方帳號:https://lin.ee/AFBjIPt
➡️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smartcpa.tw/
➡️Youtube頻道:https://reurl.cc/e6pYEb
➡️痞客邦:https://smartcpa.pixnet.net/blog
➡️資料來源: https://www.smartcpa.tw/news/content/3B6BF5CCBED17644203F3B808F665E95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smartCP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