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在台有無戶籍 均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30天內辦理,出售房產,但在台無戶籍的外籍人士,也須申報房地合一稅。只要出售201611日後取得的本國房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不論所有權人或權利人在台有無戶籍,均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4條之5規定,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房地合一稅;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一、申報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

二、申報時居留地址所在地國稅局(外籍人士居住於台北市或高雄市者,向所在地國稅局總局外僑服務櫃檯辦理申報)。

三、申報時無戶籍地或居留地者,為交易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所在地國稅局(外籍人士交易坐落於台北市或高雄市的房屋土地者,向所在地國稅局總局外僑服務櫃檯辦理申報)。

四、中央政府所在地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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