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共有房地,但因變價分割拍賣或優先承買,而再取得超過原權利範圍房地。這類情況再行出售時,若後來取得的權利範圍超出原有持分,且是2016年1月1日以後才取得,則應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行共有土地分割時,容易忽略掉土地增值稅等等相關稅務細節,導致後續衍生出更多訴訟糾紛。地分割後,除了必繳的印花稅以外,在特定狀況下,土地增值稅、贈與稅、房地合一稅。
分割土地,由於分割前後的土地,可能會發生土地價格的增減,如果分割土地後,土地的價值產生變動或增加,便可能產生繳納土地增值稅的義務。
建議在規劃分割共有土地時,要先了解後續土地增值稅的可能,避免吃虧。
依現行規定,分割後土地增值稅,原則如下:
1.取得土地價值與分割前應有部分(持分)價值相同:免徵土地增值稅。
2.取得土地價值與分割前應有部分(持分)價值減少:
屬於有補償的情況:向取得土地價值減少的土地所有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屬於無補償的情況:向取得土地價值增多的土地所有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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