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從事業外投資,於年度中收到被投資公司分配的股利收入(含國內外),需於年度結束彙總列入申報營業稅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期或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應納稅額,併同繳納。
 

計算當期或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之方法有2種,優缺點如下:

一、比例扣抵法:按當期免稅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例來計算不得扣抵比例,此法的優點計算簡單,免稅銷售額較大採此法就會侵蝕到應稅銷售額原可扣抵的進項稅額;對於免稅收入較少或帳載不完備之企業可選擇此種方法較有利。

二、直接扣抵法:營業人之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採直接扣抵法〔以全部可扣抵之進項稅額-專供免稅銷售額相對應之進項稅額-應免稅銷售額共同使用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依比例扣抵法計算)〕計算可扣抵之進項稅額,對於帳載完備且免稅收入較大的企業可選擇此種方法較有利,毋需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即可適用,但經採用後3年內不得變更。

營業稅注意股利申報.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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