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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21213

台財稅字第11200686770

訂定「一百十三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一百十三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

(一)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

(二)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但其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息一分三厘,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二、一百十三年度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二)獨資及合夥組織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及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 #財稅 #ESG  #零碳稅 #營利事業借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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