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外已繳納過所得稅部分,可在限額內扣抵我國應納稅額。兩大提醒,第一是留意計算扣抵稅額方式,第二是留意所得來源國家是否與台灣有租稅協定。

國內營利事業從事跨國投資布局或交易,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我國境內、境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所稅。

不過,為避免重複課稅疑慮,公司在境外的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規定繳納所得稅,則可在限額內扣抵我國應納稅額。

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可扣抵稅額時,應注意境外收入須減除相關成本、費用,以淨所得來計算可扣抵稅額;可扣抵金額不得超過因加計這筆境外所得,而增加的應納稅額。

其次,應留意境外所得來源國與台灣是否有租稅協定減免課稅,如因未向境外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適用租稅協定,導致在國外多繳稅,溢繳的國外稅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規定,不得申報扣抵國內應納營所稅。

可扣抵國外稅額規定.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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