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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休假是勞工的法定權益,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特別休假日的排定應按照勞工意願。事業單位如約定以曆年制(每年11日至1231日)為特別休假請休期間,因年度終結而未休畢的特別休假日數,除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以外,其餘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均應結清發給勞工工資。

常見特休請休及折發工資有關規定,七大常見NG態樣

第一,搞混勞工滿半年及滿一年應該有的特休假。實務上仍有雇主誤以為勞工工作滿半年取得的三天特休,可從滿一年的七天中扣除;事實上,依法勞工工作年資滿半年及滿一年之三天及七天特休,雇主應分別給予。例如:勞工在202231日到職、202341日離職,其享有的法定特休日數分別為滿半年的三日,及滿一年的七日,共計十日。

第二,雇主逕自排定勞工特休。依規定,特休應按勞工意願排定,當事業單位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雇主不得在補班日當日逕自要求勞工排定特休;或事業單位受景氣影響而需減班休息時,也不得逕自將勞工的特休納入排休。

第三,未給予部分工時勞工特別休假。受雇於適用勞基法行業勞工,不論其約定出勤方式及薪資給付方式為何(部分工時或全時工作、按件計酬或按時計酬),均適用勞基法相關規定,部分工時勞工如果在同一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雇主也要給予特休。

第四,雇主未告知勞工下一年度可休日數、未每年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特休日數。依勞基法施行細則規定,勞工於符合特休條件之日起30日內,雇主應告知勞工年度內可休特休日數。雇主應將勞工當年特休日及未休日數所發給的工資,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以書面通知勞工;書面通知形式可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為之。

第五,年度終結未於規定期限內核發未休日數工資。勞基法施行細則有明定未休日數工資發給期限,於年度終結時,應於契約約定的工資給付日或在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例如,採曆年制的事業單位,如約定發薪日為次月5日,則年度終結應結算之特休假未休日數工資,應在次年15日發給,或於次年130日前發給。

第六,雇主因勞工自行離職而未結算未休日數工資。依勞基法規定,契約終止時,未休的特休日數,均應結算工資,就算勞工自行離職,雇主仍應就未休畢日數,結算工資給勞工。

第七,事先與勞工約定所有特休均直接折發工資。常有企業因趕訂單,直接禁止勞工休特休,直接折發工資之情況。事實上,特休是提供勞工休憩機會,未休畢之日數才折發工資,因此雇主不得與勞工事先約定一律拋棄特休排定權利,全數折發工資。此外,雇主不得宣稱年終獎金已內含未休日數工資為由,拒為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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