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繳稅滯納金已調降為每逾3日加徵1%

為確保稅收及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稅捐稽徵法第20條已修正滯納金的加徵規定,滯納金加徵率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總加徵率也由原本15%降為10%,前述修正規定自111年1月1日開始施行。
近來接獲民眾來電,表示忘了繳納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稅額3萬元),發現時已逾繳納期限(111年2月25日),滯納金應如何計算?依修正後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規定,該民眾如於111年3月15日繳納,將加徵5%滯納金1,500元(30,000元*5%)。
呼籲民眾接到核定稅額繳款書,應注意限繳期限,如不小心逾期了,應儘速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逾30日仍未繳納,將會被移送強制執行。民眾如有計算滯納金、滯納利息需求,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服務/線上稅務試算/滯納金、滯納利息試算(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60w)查詢。
資料來源:員林稽徵所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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