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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號賣房地所得之課稅規定

公司行號出售房地所得,會因房地取得日、持有期間及交易日期,課稅規定有所不相同。出售之房地如在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內或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適用房地合一稅規定;如所出售房地之取得日期及持有期間非屬上開房地合一課徵範圍,其出售房屋所得應課稅,出售土地所得則免納所得稅,土地交易損失亦不得扣除。
案例: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處分資產利益新臺幣0元,經查其於103年2月取得系爭(訴訟)房地, 108年2月遭拍賣處分,持有期已逾2年,非屬房地合一課徵範圍,而是出售房屋所得應課稅,出售土地部分,如有所得可免納所得稅,如有損失則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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