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氣不好,致使應收帳款不能收回,可否列報呆帳損失?
依據所得稅法及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實際發生的呆帳損失,可依發生原因,在實際發生年度沖抵備抵呆帳或認列呆帳損失,但必須符合下列兩種情形之一。
第一種:債務人倒閉、逃匿、破產或其他原因,導致一部分或全部債權無法收回;
第二種:債權逾期兩年,經催收後仍未收取本金及利息者,都可在呆帳實際發生年度認列呆帳損失。
呆帳所產生的原因各不相同,因此實際發生呆帳時,認列損失的年度以及應取具的文件也有所不同。應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在發生年度沖抵備抵呆帳,沖抵不足的餘額,則列為當年度呆帳損失。
•若債務人是台灣境內的營利事業,因債務人倒閉、跑路,導致債權無法收回時,債權人應取具郵局「無法送達」的存證函,上面載明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並以存證函退回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但假使債務人並未倒閉、跑路或破產等,僅因為債權超過兩年,經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債權人就要取得郵局「已送達」存證函、催收證明等,並以其送達年度作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依據公司法規定,因合併而消滅的公司,相關權利義務必須由存續或另立的公司承受,因此若債務人因合併而消滅,債權人必須向合併後存續或另立公司催收債權,否則將無法認列呆帳損失。
呆帳損失認列應備憑證及常見之疏失彙整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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