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 自112年度施行
防杜跨國企業假借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FC)並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配合國際反避稅趨勢,行政院於111年1月14日核定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112年度開始施行。 該所為了讓營利事業更加快速瞭解營利事業CFC制度,整理相關重點供營利事業參考:
一、營利事業CFC制度是指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
二、營利事業應就CFC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認列投資收益課稅,但該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700萬元以下,可豁免適用CFC制度課稅。
三、營利事業認列CFC投資收益,係以CFC當年度盈餘,減除依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提列的法定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項目及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虧損後的餘額,按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的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該所補充說明,營利事業CFC制度非加稅措施,係為防杜營利事業透過租稅規劃,規避原應負擔之我國納稅義務,另為避免重複課稅,設有境外稅額扣抵、處分CFC股權時可調整成本及實際獲配股利時,不再計入所得額等機制,以期維護租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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