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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貨物達新臺幣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最遲應於次月月底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疫情時代網路交易興盛,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於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如未達上開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但如果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就必須辦理稅籍登記。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自110年2月1日起,於網站販售電玩遊戲之虛擬寶物及提供代打指定內容或代客練功等銷售勞務行為,甲君110年2月間銷售額3萬元,未達銷售勞務之營業稅起徵點4萬元,得暫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同年3月1日至3月15日銷售額6萬元已達銷售勞務之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如甲君於110年4月30日前自行申請稅籍登記或經國稅局查獲依限補辦稅籍登記,國稅局就甲君110年3月1日起至辦理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予以補稅,免予處罰;倘甲君逾110年4月30日或於國稅局通知補辦期限後始補辦稅籍登記,除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繳免罰外,國稅局將依規定對甲君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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