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證券交易所得課稅方式
個人股票證券交易所得課稅方式
出售上市櫃股票之利得損失:
•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損失亦不得扣抵。(所得稅法§4之1)
•無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出售未上市(櫃)股票之利得損失:
•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損失亦不得扣抵。(所得稅法§4之1)
•交易所得應計入(註);但經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免予計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Ⅰ③)
【註】交易有損失者,得自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3年內,自其交易所得中扣除。但以損失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出售股份(非有價證券、非屬股票)之利得
計入個人之財產交易所得,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營利事業股票證券交易所得課稅方式
出售上(未)市 櫃股票之利得損失
•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損失亦不得扣抵。(所得稅法§4之1)
•須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7Ⅰ①)
出售股份(非有價證券、非屬股票)之利得
•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其他收益或費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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