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逾期30日內申報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1千2百元,最高不得超過1萬2千元;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千元,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若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千2百元,怠報金為3千元。
例》甲行號於111.7.27逾期辦理111年5-6月營業稅申報,經查未於法定期間111.7.15前辦理申報,且查無得展延申報繳納期限之情事,其逾期申報未逾30日且當期無應納稅額,經該局核定滯報金1,200元。甲工程行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雖因故延遲報稅,惟應納稅額為0,請減免或免繳滯報金,稅局以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於法定期限內辦理營業稅申報,予以復查決定駁回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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