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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土地,如於其死亡前已經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可以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都市計畫規定劃設為道路、公園、學校、社教機關、停車場或市場等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或已開闢使用但尚未依法取得,且非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的土地。
例》,甲君於110.12月間死亡,納稅人申報遺產稅,主張甲君所遺2筆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A地1,000萬元、B地500萬元),均為政府尚未徵收之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應免徵遺產稅。經查明,A地於42年間經都市計畫編定為道路用地, B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之111年間始經編定,故於被繼承人死亡時B地並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甲君遺產稅案經核認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為1,000萬元。

公共設施保留地.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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