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稅額在30萬元以上,繳納現金有困難,可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課徵標的物或納稅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以遺產中之道路土地來申請抵繳,因道路土地分兩種:
1.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移轉時,免徵遺產稅。依法可以該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額抵繳遺產稅。若公共設施保留地於都市計畫變更前,已為被繼承人所有,或是為其祖先或配偶所有,因繼承或再轉繼承移轉給被繼承人者,則不受上述限額抵繳之規定。
2.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俗稱私設巷道),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內課稅。非屬「課徵標的物」,且不符合「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所以私設巷道或既成道路無法抵繳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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