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615日總統公布之企業併購法修正條文,依企業併購法第54條規定,已於1111215日施行。修正主要重點包含
(1)保障股東權益
(2)放寬非對稱併購適用範圍
(3)擴大彈性租稅措施。

在強化股東權益的保障部分,規定公司必須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說明董事就併購之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以及贊成或反對併購的理由;並擴大反對併購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之適用範圍。原本只有放棄表決權股東有收買請求權,新法施行後,於股東會決議時未放棄表決權而投下反對票的股東,亦可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買回其股份,以保障反對併購之股東權益。

新法也放寬非對稱併購適用範圍,即「併購公司所支付股份不超過其已發行股份之20%」,或「併購公司所支付股份、現金及其他資產之對價總額,不超過併購公司淨值20%」,可由董事會決議後進行併購,不須再經過股東會,以加速及簡化併購流程。本次修正的另一個亮點為明定被併購新創企業個人股東取得的股份對價,可選擇全數延緩繳稅;同時明定可辨認無形資產之類型,並放寬併購產生的無形資產可按法定享有年限或以10年做為攤銷的計算標準,使併購方更易於估計其租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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