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1項及第3項、第5條之11項及第14條第4項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前開各項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11年度,112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1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爰免予調整。

 

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一覽表.jpg付金額,依本條例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現行營利事業適用之金額,係於102年度起由新臺幣(下同)200萬元調整為50萬元,因此以102年度為調整基期,112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02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10.55%,已達應調整標準,按上漲程度調整為60萬元,估計稅收影響數為4,500萬元。個人適用之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03年度,112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03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爰免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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