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若證明文件不足、就診院所非屬公立或健保特約醫院、或受有保險給付部分,皆無法在申報時列舉扣除。納稅人有醫藥及生育費支出,且受有保險給付,因該項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如再准予列舉扣除,屬於重複,有違課稅公平原則。因此,納稅義務人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不論是實支實付或定額領取的理賠,均屬於彌補被保險人因疾病住院及醫療所支付的費用,所以受有保險給付的醫藥及生育費不能再自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例》202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35萬元,其中醫藥費已受領保險給付15萬元,不符規定予以剔除,核認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20萬元(35萬元-15萬元)。

➡️FaxTax社群訊息分享,點選加入社群!https://reurl.cc/veQWQo
➡️元大聯合會計師官網:https://www.smartcpa.tw/
➡️LINE@官方帳號:https://lin.ee/AFBjIPt
➡️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smartcpa.tw/
➡️Youtube頻道:https://reurl.cc/e6pYEb
➡️痞客邦:https://smartcpa.pixnet.net/blog
➡️資料來源:https://www.smartcpa.tw/news/content/D24657D01E469718864CA39B513A0E84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smartCP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