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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規定,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執行業務者未依規定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頒定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另中央健康保險署【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醫療費用分列項目表】中,註記之核定點數因內含COVID-19免稅項目金額、C型肝炎全口服新藥費用點數及代辦長照司居家失能個案家庭醫師照護點數,該所呼籲醫院、診所採財政部頒定收入及費用標準之方式申報時,健保收入之必要費用及成本,務必於核定點數先減除前揭內含項目之點數(金額),以正確申報所得額。

該所進一步舉例說明:A君開設勇健診所,收到健保署核發111年度之扣繳憑單金額2,500,000元,部分負擔收入金額1,000,000元,核定點數為3,180,000點,COVID-19免稅項目金額(點數)300,000()1125月申報111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時,A君應申報全民健康保險收入之執行業務所得額為:【(2,500,000元+1,000,000元)-(3,180,000300,000×0.95(即每點0.8×疫情調整118.75%)】=76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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