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須為購買自用住宅:列報之房屋應以納稅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之房屋,有戶籍登記,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二、須為購買自用住宅而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不含私人間借貸,須以購置自用住宅為目的;若係「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除能提示相關文件證明該等貸款確係用於購置自用住宅外,不得列報扣除。房屋辦理擔保借款,非支付房屋款,不得列報。
三、須為原始購屋借款:因利率或其他因素,導致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列報所支付之利息,另應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
四、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
五、購屋借款利息的扣除,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新臺幣30萬元。
六、須取得金融機構辦理該房屋購屋借款的當年度利息單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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