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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未申報基本所得額,致短漏報海外所得,如何處罰?

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若有海外所得達100萬元以上,應計入基本所得額,又基本所得額達新臺幣670萬元以上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未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調查發現應課稅所得額,雖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罰。

1.營利事業或個人已依本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致短漏稅額之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2.營利事業或個人未依本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條例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規定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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