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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房東將住宅出租給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接受相關主管機關各項租金補貼者,於住宅出租期間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享減稅優惠,111年度每屋每月免稅額度為15千元》

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保存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人,將住宅出租給接受主管機關租金補貼或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租金補貼者,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免納綜合所得稅,每屋每月免稅額度為15千元。所以符合前述資格之房東於今(112)5月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每月租金收入在15千元以內者,可以免稅;超過15千元部分,可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或按財政部頒定所得年度之必要費用標準(111年度為43%)計算之餘額,申報租賃所得。

#財稅 #ESG  #零碳稅 #住宅法 #租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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