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0條規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首次核准來臺工作,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5年內,超過部分300萬元可享有半數計入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優惠。
依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申請適用前揭租稅優惠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文件或持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就業金卡,且同時符合以下3項規定:
(1)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
(2)在我國從事與其經認定之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
(3)於受聘從事專業工作之日或取得就業金卡之日前5年內,在我國未設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始可適用;又前述「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日」及「取得就業金卡之日」前者指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函所載的聘僱期間始日,後者為就業金卡所載發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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