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之委託產製廠商如申請為納稅義務人,受託產製廠商仍須辦理菸酒稅廠商及產品登記

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受託代為產製應稅菸酒之廠商電話詢問如以委託廠商當納稅義務人,是否須辦理菸酒稅廠商及產品登記,及應如何報繳菸酒稅等問題。
受託代為產製菸酒之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受託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菸酒稅廠商及產品登記,該廠商於申請辦理產品登記時,應將委託代製合約書一併送請主管稽徵機關審查;如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菸酒之廠商,可申請為納稅義務人,並於委託代製合約書載明,此時,受託產製廠商仍應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不論是以委託廠商或以受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依菸酒稅法規定,均應於次月15日前填具財政部規定之書表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該局呼籲,如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受託產製廠商千萬不要誤以為就不用辦理菸酒稅廠商及產品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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