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1月31日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或清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公告作業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依據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本次公告案件範圍為自11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止核定未列入選查之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或清算申報案件,並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1.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2.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3.當年度決算或清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符合前揭公告作業範圍之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或清算核定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第5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之規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公告日(113年1月31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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