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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經加工之農、林、漁、牧產物及副產物,應依法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營業人銷售未經加工或僅經屠宰、切割、清洗、去殼或冷凍等簡單處理,不變更原始性質,且非以機具裝瓶(罐、桶)固封之農、林、漁、牧產物及副產物,免課徵營業稅。倘該產物及副產物業經加鹽、日曬、烘乾處理或經繁複製造等加工程序,已變更其原始性質,非屬「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之免徵營業稅範疇,應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銷售經加工之農、林、漁、牧產物及副產物,應依法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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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其投資損失之計算,如屬被投資事業清算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之。

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注意事項.jpg

# #財稅 #ESG  #零碳稅 #清算 #投資損失 #投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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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付給居住者應扣稅10% 給非居住者扣20% 避免申報錯誤影響權益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條及財政部1019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係指: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 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扣繳給付釐清身分-稅率有別.jpg

# #財稅 #ESG  #零碳稅 #來源所得 #居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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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民國113122日院臺財字第1121043735

修正「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部分條文

行政院令

中華民國113122

院臺財字第1121043735

修正「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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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進口貨物,辦理轉運與國外客戶之三角貿易,該營業人得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列帳並適用零稅率;至證明文件部分,營業人可檢附進、出口結匯證實書及國內外信用狀影本,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定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77.8.18台財稅第770572584號函)

辦理三角貿易之佣金手續費收入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為何?.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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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售之土地。

二、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

三、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

四、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之社 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

五、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

六、出版業發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各級學校所用教科書及經政府依法獎勵之重要學術專門著作。

七、(刪除)

八、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九、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與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及節目播出。 但報社銷售之廣告及電視臺之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

十、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

十一、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 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或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設立且農會、漁會、合作社、政府之投資比例合計占70﹪以上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依同法第27條規定收取之管理費。

十二、 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

十三、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機構,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十四、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十五、郵政、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之代辦業務。

十六、政府專賣事業銷售之專賣品及經許可銷售專賣品之營業人,依照規定價格銷售之專賣品。

十七、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之勞務。

十八、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十九、 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

二十、漁民銷售其捕獲之魚介。

二十一、稻米、麵粉之銷售及碾米加工。

二十二、依營業稅法規定按特種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二十三、保險業承辦政府推行之軍公教人員與其眷屬保險、勞工保險、學生保險、農、漁民保險、輸出保險及強制汽車第3人責任保險,以及其自保費收入中扣除之再保分出保費及人壽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年金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及健康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但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退保收益及退保收回之責任準備金,不包括在內。

二十四、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

二十五、各級政府機關標售賸餘或廢棄之物資。

二十六、銷售與國防單位使用之武器、艦艇、飛機、戰車及與作戰有關之偵察、通訊器材。

二十七、肥料、農業、畜牧用藥、農耕用之機器設備、農地搬運車及其所用油、電。

二十八、供沿岸、近海漁業使用之漁船、供漁船使用之機器設備、漁網及其用油。

二十九、銀行業總、分行往來之利息、信託投資業運用委託人指定用途而盈虧歸委託人負擔之信託資金收入及典當業銷售不超過應收本息之流當品。

三十、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但加工費不在此限。

三十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

三十二、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公司債、金融債券、新臺幣拆款及外

幣拆款之銷售額。但佣金及手續費不包括在內。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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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或直系血親間贈與都市計畫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贈與稅。其中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係指依該法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如為非留供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例如:一、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之公共設施用地;二、已由私人或團體於舉辦新市區建設範圍內,自行負擔經費興建之公共設施用地;三、配合私人或團體舉辦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事業劃設,並指明由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則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無免徵贈與稅之適用。

公共設施保留地稅負一覽.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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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遺產中的農業用地和地上的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作農業使用,可以扣除土地和地上農作物價值的全數,免列入課稅。但是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就要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須追繳遺產稅。

2.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1)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2)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

3.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於列管5年內經初次查獲承受人未將該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其情形如果是承受人將該農地移轉,國稅局會限期令承受人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如未於期限內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才會追繳遺產稅。

4.免徵遺產稅的單筆農業用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如經繼承人辦理分別共有登記而部分繼承人移轉其持分,或經全體公同共有的繼承人移轉部分持分,並且能夠提示有效且面積與該移轉持分相當的分管契約供稽徵機關查核者,僅就移轉的持分部分補繳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

(財政部91.10.28台財稅字第0910456668號令)

(財政部98.8.24台財稅字第09800224880號令)

(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39條)

# #財稅 #ESG  #零碳稅 #遺產稅 #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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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車位只要作停車用,都可以免徵房屋稅,但稅務機關提醒,車位若為自用則免徵房屋稅,但若有出租、營業收費就須繳納。稅務機關強調,謹記免徵三原則為「無收費、無出租或無營業用」。

# #財稅 #ESG  #零碳稅 #地下車位 #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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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3129

台財關字第1131002740

一、進口人虛報進口未經核准輸入醫療器材,經衛生主管機關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57條第3

項準用第1項規定責令進口人限期退運,倘進口人已依限辦理退運,則無從依上開規定

裁處沒入,爰與本部1121110日台財關字第1121027391號令「管制」涵義所稱不得

進口或禁止輸入且違反相關機關主管法律規定「應予沒收或沒入」之要件不符,免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逃避管制論處。

二、廢止本部關務署102910日台關緝字第102101230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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