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企業為引進生產技術、商標權或電腦程式著作權,常有支付權利金給外國授權公司的需求,權利金扣繳節稅方式可分兩種,
一、申請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
二、符條件可申請權利金免稅。
若授權外國公司所在國家與台灣簽有租稅協定,台灣企業在給付權利金時可填寫上限稅率申報書,並附上外國稅務機關開出的居住者證明、外國公司開出的受益所有人證明、授權契約書及計算權利金明細等文件,無需向稅局申請事先核准,就能按租稅協定上限稅率(一般為10%)進行扣繳申報。另也可申請權利金免稅。權利金免稅適用要件較嚴苛,應特別留意三種排除情形。
第一、引進技術若供研發、而非生產使用,將無法適用;
第二、所引進技術如未經專利登記,將無法適用;
第三、所引進技術若供國外關係企業加工使用,也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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