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公司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所配發之股利,並非被繼承人之遺產,係屬繼承人之營利所得,應以股票股利過戶或現金股利領取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
公司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所配發之股利並非遺產,得由繼承人先行辦理過戶登記及領取,無須提示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但仍要檢附繼承系統表等文件資料。繼承人有數人時,則要檢附各該繼承人簽章之股利分配同意書,繼承人間如就該等股利之分配未能達成協議,即無法至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相關事宜,需繼承人間達成協議,並據以辦妥過戶登記及領取後,繼承人始能就該股利支配,所得才實現,故應以遺產孳息過戶或領取年度作為課稅年度。
又股利如於107年1月1日以後辦理過戶或領取者,依107年2月7日修正之所得稅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得就申報戶當年度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之8.5%計算可抵減稅額,用於抵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80,000元為限;或選擇將當年度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稅率28%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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