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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國人身亡後把遺產留給大陸配偶或親友,大陸地區的繼承人仍有遺產稅申報義務,若無其他台灣繼承人,可聲請法院指派遺產管理人協助處理及變賣不動產以分配折算價額。

大陸繼承人不得登記為不動產所有人,因此計算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份時,只能就不動產的部分折算價額,再進行分配繼承。且大陸地區個人可繼承在台灣地區的遺產不得超過新台幣200萬元;超過200萬元部分,歸屬台灣同順位繼承人。但配偶可不適用200萬元的限制。

大陸地區繼承人繼承限制.jpg

# #財稅 #ESG  #零碳稅 #遺產稅 #大陸區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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