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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無戶籍的外籍人士,出售10511日以後取得供自住的房地,是否可以適用所得稅法規定自住房地的租稅優惠及適用條件為何?

所得稅法第4條之51項第1款明定,個人交易自住房地如同時符合以下3個要件,課稅所得新臺幣400萬元以內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規定。

外籍人士在臺購買自住房地,如未能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無法辦理戶籍登記,只要該外籍人士的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記載的居留地址,與供自住房地的地址相同,並有居住的事實,出售該房地即可適用前揭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所稱「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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