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與外國供應商簽約可善用四大招有效降低扣繳稅負,不過適用的法令可能各不相同,應仔細檢視後再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1.特定費用,財政部解釋函令有明確規定可認定為非屬我國來源所得,例如律師費,委託國外律師在國外辦理案件所給付的報酬等。

2.在我國無課稅權。安永指出,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凡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所簽訂的所得稅協定中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3.申請免稅所得,例如權利金,就可按照所得稅法規定,公司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公司所有的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給付外國公司的權利金可免稅。

3.可透過所得稅法、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租稅協定、境外電商解釋令等,降低有效稅率,例如營業利潤、股利、利息等。

企業與外商簽約-四招降低扣繳稅負.jpg

# #財稅 #ESG  #零碳稅 #企業與外商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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