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使用證明書有2類,分別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如果取具「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應另檢具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符合前揭條例規定的證明文件,始可申請適用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規定,依法編定為農業用地,並作農業使用者,可以依該條例第38條規定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若該土地因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而又受限於都市計畫書之規定,如「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或「已發布細部計畫,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無法按變更後之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只能繼續維持作原來農業使用者,該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也可以享有農地之相同租稅優惠,以符租稅公平。
例》甲君辦理父親遺產稅申報,取具「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主張其父死亡時遺產土地確實作農業使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列報農業用地扣除額,經查得該土地於甲君父親死亡時,已變更為工業區用地,非屬農業用地,再函詢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經回復以該土地不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各款情形,故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案經復查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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