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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律師提供勞務獲得報酬為薪資所得,主事務所應於113年2月底前,將112年度事務所受僱律師承辦各級法院、訴願會的裁判、決定案件,依律師姓名逐筆填列『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並檢附下列資料:
一、受僱律師核備函(須蓋事務所及負責人印章)。
二、年度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案件判決日期為112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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