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購買房屋、土地,如簽訂買賣契約後取得減價折扣,實際支付金額低於買賣契約書簽訂金,未來出售時請記得以實際付款金額作為買入成本。
例》甲君於105年與建簽訂房屋土地買賣契約,總價金為900萬元,簽約後,協議折價300萬元,取得銷貨折讓證明單,未重新簽訂契約。111年出售該房地時,僅提示買賣契約書,並以900萬元列為取得成本,經稅局查得銷貨折讓資料,認定虛報取得成本300萬元,除補徵稅款外並裁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另外,有部分建設公司與買方訂定合約,事後再另外開立銷貨折讓單減價,但沒有另訂減價後合約,易造成日後該房地再出售時,僅提示買賣契約書而疏忽銷貨折讓單,導致墊高該房地產的取得成本而漏報所得,不可不注意。

購房買地出售時別忘了以實際支付金額作為取得成本.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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