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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企業對被投資者具有重大影響或聯合控制時,應採用權益法處理其對關聯企業或合資之投資;企業對投資關聯企業或合資之原始認列,應以成本衡量。此外,依第六號公報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於投資日後,對被投資者損益之份額及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應分別認列為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並調整其投資之帳面金額。

二、A公司應採用庫藏股票法或慣例法計算其對B公司之投資損益。在庫藏股票法下,A 公司認列之投資損益係以B公司不含投資損益之淨利,乘以對B公司之持股比率計算而 得。在慣例法下,A公司係透過B公司代理收回並註銷本 身股票,因其淨利相互關聯,故應採聯立方程式計算損益。

三、A公司對B公司之投資損益之計算,應就庫藏股票法或慣 例法作一會計政策選擇,A公司應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 四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值及錯誤」第六條之規定,對 於類似之交易、其他事項或情況應選擇及適用一致之會計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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