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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聘雇一名外籍員工,依其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於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滿183天,所以公司判斷其為居住者並以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按居住者薪資所得扣繳率5%扣取稅款,但該外籍員工於居留未滿183天前因故離境,薪資扣繳該如何處理?

所謂居住者,依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及財政部1019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規定,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包括: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一)居住合計滿31天。

(二)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不符合上述情形,則屬於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即所謂非居住者。

外籍員工-薪資扣繳規定.jpg

# #財稅 #ESG  #零碳稅 #薪資 #外籍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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