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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認定標準

【舉例說明一】
甲公司直接持有丙公司20%股權,同時又持有乙關係企業55%股權,
乙關係企業也持有丙公司25%股權,所以甲公司間接持有丙公司25%股權。
另外,甲公司董事長直接持有丙公司10%股權,
合計甲公司持有丙公司55%(20%+25%+10%)股權,故甲公司出售其持有丙公司股權,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辦理;
【舉例說明了】
A公司直接持有C公司20%股權,又同時持有B關係企業30%股權,B關係企業直接持有C公司25%股權,故A公司間接持有C公司7.5%(30%×25%)股權,合計A公司持有C公司27.5%(20%+7.5%)股權,故A公司出售其持有C公司股權無需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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