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存續公司申報未分配盈餘不得減除消滅公司以前年度帳載虧損數
公司申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以往年度之虧損,僅限本公司帳載之累積虧損,如公司當年度有合併情事,合併存續公司申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不得減除消滅公司以前年度帳載之累積虧損數。
【例舉說明】
甲公司108年度未分配盈餘列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累積虧損」26,443千元,但甲公司109年11月30日發行新股併購合併乙消滅公司以前年度帳載虧損之金額,且甲公司截至上年度決算日止(107年底)並無帳列之累積虧損數,明顯與法令規定不符,即該合併消滅乙公司以前年度帳載虧損數26,443千元不得自合併存續甲公司108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應予調減及補徵未分配盈餘稅。 #合併存續公司申報未分配盈餘不得減除消滅公司以前年度帳載虧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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