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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守護權利

稅捐稽徵機關依納保法第20條規定,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納保官),可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權利侵害之申訴或陳情及行政救濟之諮詢與協助。
例;甲君繼承父親遺產,需繳納2百餘萬元遺產稅,因現金不足,甲君申請以父親遺產中的銀行存款及A、B、C等3家上市公司股票實物抵繳部分稅款,雖經國稅局核定受理,惟因甲君未依限辦理移轉A公司股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0條規定,應就未完成抵繳之遺產稅差額加計滯納金及利息。甲君認為其於清理遺產時發現A公司實體股票,得作為實物抵繳標的,惟係於辦理移轉過戶時始得知有掛失情事,並非刻意遲延,遂向納保官申請協助。經納保官瞭解案情後,發現甲君父親生前就A公司股票曾向法院聲請掛失並經公示催告,然於掛失登記流程完成前即過世,導致股票無法移轉,納保官建議權責單位考量前揭無法移轉情事,經權責單位函查相關事證,審認本案無法辦理移轉A公司股票尚非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甲君,爰展延該未完成抵繳遺產稅差額之繳款書繳納期限,因此免除甲君滯納金及利息之負擔。

稅捐爭議請納保官協助.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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